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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 紫金县人民政府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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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紫金县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事项的申办;

2)提供的材料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注销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普通注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企业所在地登记管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4

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税务机关


 

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据文号:(1999年)

条款号: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