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企业集团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备案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不准予备案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营业执照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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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此表格由我局提供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投资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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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1.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动出资额、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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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03-01
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的备案事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清算人、分支机构、合伙协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的备案事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姓名。
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指定人员或者机构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员或者机构的名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