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者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场地使用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来源说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无房产证证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 |
无 |
|
|
2 |
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3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4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打印。 |
非必要填报 |
|
|
5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打印。 |
非必要填报 |
|
|
6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前置审批事项实施部门 |
无 |
|
|
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五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88-07-01
条款内容: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条款号: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0-01-01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