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紫金县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者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即时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核准注销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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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清税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税务机关 |
无 |
|
|
3 |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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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个体工商户条例》
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